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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2017年11月03日 09:31  点击:[]

 

山东师大校字〔2017〕174号

为适应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校进行了“大类招生、二次选拔、分段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顺利推进大类招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流原则。

(一)坚持学生个性发展与学校专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专业分流。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也要考虑专业结构布局的合理性,促进学校各专业协调发展。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领导与监督,成绩排名公示,增强透明度,体现机会均等。

(三)专业分流在大类招生下辖的专业范围内进行。

(四)专业分流在第二学期结束后进行。

第二条 分流依据。

分流原则上以第一学年的综合成绩为依据,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两部分构成,学业成绩占90%、综合测评成绩占10%。

学业成绩计算公式:学业成绩= ∑(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总学分。

综合测评成绩由相关学院按照规定计算。

第三条 分流程序。

(一)学校公布按大类招生专业分流计划。

(二)相关学院组织学生填报志愿,志愿填报的数量根据大类招生下辖的专业数确定,学生根据个人志愿结合平时的学习与表现进行志愿填报。

(三)各相关学院将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四)学校根据学生综合成绩排名及学生志愿进行专业分流。

(五)自第三学期开始按各自所选专业进行选课。

(六)按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有公派出国留学等情况的,根据学生出国前在校的学习成绩予以折合参与排名。

(七)专业分流后的学费按分流后的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专业分流的方案和名单的审定。

(二)各相关学院分别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专业分流工作。

(三)各相关学院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向学生全面传达学校关于大类招生的有关文件和要求,详细介绍各分流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指导学生合理填报志愿。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师范大学2017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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