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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2017年11月03日 09:35  点击:[]

 

山东师大教字〔2015〕12号

为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深入推进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确保卓越人才培养试验班(以下简称“卓越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卓越班组建范围与形式

卓越班包括依托国家级、省级相关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改革项目组建的卓越班,以及校级相关专业组建的卓越班。校级卓越班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试点组建,鼓励有条件的学院积极申报。申报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自主确定组建卓越教师班、卓越工程师班、卓越创新人才班等相关卓越人才培养试验班。

拟举办卓越班的专业,须制定科学的卓越班人才培养方案、卓越班选拔实施方案和学生管理细则,报学校审核批准后,组织举办。

二、卓越班组建要求

1.申报学院应建立健全卓越人才培养工作领导管理机构,负责卓越人才培养改革工作,研究确定卓越班选拔实施办法与程序、过程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符合卓越人才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

2.卓越班人数由所在学院根据组建班级特点自主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0人。

3.卓越班应积极实施班主任制度和校内外双导师制度。班主任一般由政治素质优良的青年专任教师担任;校内导师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担任,原则上每位校内导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最多不超过8人。积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优秀骨干人员担任校外导师,校外导师与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4.卓越班实施小班化教学,专业课程原则上以小班授课为主。各学院应选配教学水平高、学术能力强的优秀骨干教师为卓越班授课。

5.卓越班应积极优化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适当引进和选用国际一流教材和案例;努力探索实践教学改革,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大力推进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自主开展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潜能;改革课程考核方式,进一步加大专业课程形成性考核的力度,建立理论考试、平时作业、课程论文、调研报告、实践操作等多元化的课程考核体系。

6.学校相关部门及各学院应调整相关规章制度,在申报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参加各类专业学科竞赛、参与教师科研课题、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卓越班学生给予优先支持和政策倾斜。

三、卓越班选拔原则

卓越班学生选拔工作,由举办卓越班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照学院卓越班选拔实施办法组织进行,要注重对综合能力、职业素质和从业意愿的考查。

四、卓越班选拔程序与要求

1.充分宣讲。学院面向全体学生说明卓越班的培养目标、培养形式及相关问题,让学生充分了解卓越班相关情况,避免学生盲目申请进入卓越班学习。

2.自愿申请。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3.公开选拔。学院应提前向全体学生公布选拔办法、组织程序、考核方式、录取原则等。选拔工作原则上包括参照综合成绩和面试环节两部分,面试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素质及从业意愿、知识面、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团队精神、实践动手能力等。学院依据申请学生综合成绩,按照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学生。学生综合成绩原则上应由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两部分构成,具体所占比例及纳入学业成绩计算的课程范围由各学院根据组建卓越班特点自主确定。

4.择优录取。各学院应严格按照自主确定的录取原则进行择优录取。选拔进入卓越班的学生名单和录取成绩,需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至少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

5.严格管理。各学院应研究制定卓越班学生管理细则,建立卓越班动态管理机制,注重对卓越班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卓越班学生无特殊理由,一般不得随意申请退出卓越班学习。但对于难以适应卓越班教学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卓越班,经学院卓越人才培养工作领导管理机构研究审核通过后,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学业成绩达不到卓越班培养计划要求的学生,须退出卓越班。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出现考试违规、打架斗殴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卓越班学习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学院可以建立卓越班优秀学生补充机制,但必须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补充选拔办法和细则,卓越班组建1年后原则上不再补充人选。对于学习过程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研究制定卓越班学生的管理细则、考核方式以及动态淘汰办法,由举办卓越班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自主确定。

五、其他要求

1.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是学校启动的一项重要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程序,全程公开,全力做好卓越班学生选拔与培养工作。

2.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激励政策,积极筹措资金,为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撑。卓越班教学工作量酬金进行单独计算。

3.卓越班选拔工作务必于新学期开学前或开学一周内完成,避免耽误正常教学工作。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山东师大教字〔2013〕5号)同时废止。

5.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201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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